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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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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各国相关法律都赋予监管当局一定的权力,对违规机构进行严厉制裁。巴塞尔委员会《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监管者的正式权力”(formalpowersofsupervisiors)一节中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或建议撤销其执照。这里的纠正措施主要包括:限制银行当前开展的业务并停止批准其开办新业务或收购活动;限制或暂停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其他收入;禁止资产转让及回购股权;撤换控股股东、管理层或董事,限制其手中的权力,并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将这批人永远逐出银行业;在极端的情况下,对未能达到审慎要求的银行进行接管。另外,在极端的情况下,当银行可能已不再具备继续生存的能力时,监管者可参与决定该机构被另一家更稳健的机构接管或合并。当所有的办法.都失败后,监管者应当有能力关闭或参与关闭一家不稳健的银行,以保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借鉴《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措施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其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认为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所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或重组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所谓信用危机,一般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已经发生或存在大量潜在的银行挤兑等现象,银行不能兑换存款人存款或偿还其他到期债务。如果信用危机不能有效制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会破产。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相比较,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各国立法和监管当局都制定法律或采取相应措施,以尽量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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