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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贷款人首获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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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贷款通则》目前正在修订之中,修订稿首次肯定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法律地位,有望使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专业人士认为,即使该修订稿通过,也要对包括民间借贷公司以及借款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管,力图完善金融结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2010年年初,有报道称广厦的大股东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问题,被冻结价值约15亿元的1.6亿股限售流通股,加上前后银行紧缩贷款,对民间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多导致民间借贷利率大幅提升。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与此同时,据报道,《贷款通则》修订稿已送交国务院法制办,进入更广范围内的修订稿征求意见阶段。这一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纳入进来,并规定地方政府重新确定监管部门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修订稿中所指的非金融机构类贷款人,是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吸收公众存款,专业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征求意见稿在一定前提下,将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也纳入到了合法的贷款人范围内。

早在2009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系列讲座”时就曾说:“《贷款通则》修订版2010年会有曙光。”

据报道,《贷款通则》修订稿有如下特点:

首先,在贷款主体上区分了金融机构贷款人和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对前者由全国性专业监管机构实行严格监管,对后者则由地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给地方以地方金融的发展自主权。

其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人严格监管,以维护社会整体金融利益和社会安定;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人则适当放松,给他们以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

再次,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整体金融安全的金融产品实行严格监管,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和整体金融安全的产品则适当放开。

这一修改,影响到的不仅仅是民间借贷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公司自身,还有整个民间借贷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首获承认

民间借贷同银行借贷相比主要的优势就在于,贷款规模优势、贷款信誉优势和贷款手续优势。

通常,民间借贷的规模都比较小,这主要是由于民间的资金来源属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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