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敏智”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 【发布日期】2009-09-29 【生效日期】2009-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本文有49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
【发布日期】2009-09-29
【生效日期】2009-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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