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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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保全资产、减少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损失,根据银监办通[2003]83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及**农金改办[2001]173号《关于印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已申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经列入表内“1115专项央行票据”和表外 “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三条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进行规范管理,逐户建立和完善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协议或合同。
三、借款凭证或契约。
四、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五、已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经依法起诉的调解、判决、裁定、债权凭证等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分配资料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六、收回或分期收回借款的收款凭证。
七、原属呆帐贷款的呆帐贷款认定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按规定逐户统一设置档案号。
第六条 建立并及时、准确逐户登记“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档案号、已置换金额、借款时间、到期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清收情况、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章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
第七条 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八条 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存有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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