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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整治银行业服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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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调查后,通报了银行业服务存在的八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部分银行窗口高峰期开放不足;部分服务收费不规范、不合理;误导消费情况时有发生;部分服务涉嫌强制交... 10月24日,中国协会在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调查后,通报了业服务存在的八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部分银行窗口高峰期开放不足;部分服务收费不规范、不合理;误导消费情况时有发生;部分服务涉嫌强制交易等。 实际上,银行业服务的问题由来已久,可以说从银行服务普遍实行收费到推销各种理财产品,银行的每个举措都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从根源上来说,这些问题源于我国特有的银行管理体制。从银行自身来说,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股权过于集中、股东过度干预银行经营,而职业化的董事会难以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职责,使银行经营行为短期化。 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仍然定位于股东回报和公司利润,服务质量仅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从属手段;另一方面,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注重短期财务效应,助长了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短期化。 从银行监管体制而言,目前主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银监会的监管工作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保护消费者利益并非其主要职责。 然而单个的消费者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个人储户在与银行进行交易时,无论在信息还是在专业知识方面,都无法与实力雄厚、人才济济的银行同日而语,在受到损害时,也鲜有消费者勇于与银行对簿公堂。 从法律上来说,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交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受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上述问题大多属于这些法律的调整范围,如服务收费不规范、不合理就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产品服务宣传误导消费者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强制交易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安全保障措施弱则违反了债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特别是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明确将银行服务全面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消协公益诉讼制度后,这些必将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因此,消费者在与银行进行交易过程中因上述问题而遭受损害的,除可以向该银行负责部门投诉,向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保护局、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申诉,还可以向消协以及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并依据上述民事法律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申请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而各商业银行,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就行政责任而言,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了消费者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保密等原则,如果违反这些原则,可能要承担该法第73条所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论,出售、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177条和253条分别规定的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要想从根本上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除了全面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独立性和民间性、进一步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之外,还有必要对我国相关银行监管法律进行修改。 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内部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局,专门从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但这两个机构的职能如何协调,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消费者保护职能与其他职能如何折冲,需要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规,以进一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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