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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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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带来的巨大促进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随着该法的不断实施,其也同时给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在如何有效利用《物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利益损失等方面带来新的挑战和思考。仅就笔 《》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带来的巨大促进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随着该法的不断实施,其也同时给包括商业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在如何有效利用《物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利益损失等方面带来新的挑战和思考。仅就笔者经常接触的商业银行在办理实际业务流程时已经遇到的围绕《物权法》而产生的困难与挑战而言,商业银行在利用物权法不断开拓业务品种,增强业务竞争能力的同时,亦应密切关注如下法律风险: 一、《物权法》新增加的应收账款等物种类在带给银行更多关于抵押贷款方式的创新的同时,却也可能使银行实现债权的实际保护效果在实际降低 同以前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明确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收账款、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等担保物种类,并进一步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以抵押。担保范围和担保种类的扩大将有利于银行开发更多的融资产品,从而促进资金的融通;并在无形中为银行在抵押贷款方式创新上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尤其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及时出现,迎合了银行业的需要,应该能够成为银行业新的利润增长点。 但是开展应收账款担保贷款,银行同时也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之一种,应收账款质权兼具有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一方面,其为一类担保物权,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这层质押担保的外壳看似坚固,实则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这明显不如以特定的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因此,应收账款的担保功能有限,实质上仍带有信用保证的痕迹,银行大力开展应收账款担保贷款,仍将面临一定的风险。为此,建议银行如欲采用应收账款担保,应对该应收账款所涉及的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开展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并从银行内部的业务审批流程上,将应收账款担保设计为第二位的补充担保作用。 二、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受到《物权法》的限制,《物权法》更加强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独立担保在我国并不陌生,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国内、国际贷款业务中,经常使用 担保人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并独立于主合同 条款的担保合同。在《物权法》诞生以前,我国也并无限制独立担保存在的法律、法规,相反,《担保法》第5条关于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的规定,对效力上独立于主合同的独立担保给予了明确的肯定。 (共计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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