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竞争行为的经济动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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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竞争行为的经济动因分析
行业协会的种种反竞争行为有其不同的经济预期和经济动因。但种种经济动因有其共同的目的,为谋取超额利润而限制竞争。在众多的反竞争行为中,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各种行为的经济动因进行分析。为方便 起见,现选择最典型的固定价格为例进行分析。因娄以美国经验看,“30年来,在司法部反托拉斯司每年的提起的反托拉斯的诉讼中,固定这案件一直占一半以上”。[19]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行业协会也被有效地利用来作为一种实行固定价格的工具。……行业协会的职能之一就是搜集统计的情报,包括数据资料。这就可能为价格的商定提供便利。如果行业协会的力量很强并且在固定中中起积极的领导作用,那么,卖主的数量就会比一般情况下更多,并且有可能达成和执行有效的协议。”[20]现将固定价格的动因分析如下:
1、需求条件
一般地说,各种行业的需求曲线有它们的某些特征,这些特征是固定价格中的主要因素。现假设,行业的需求是完全固定不变的;产品有高度的统一性,相互间有替代性。这种情况还可能长期保持。
结果:因行业需求一定,价格越高,行业总收入越高;
价格越低,行业总收入越低。
结论:通过行业协会的决议进行联合,所有的厂商都能保持价格上升或提价中得到经济上的好处。这对整个行业来说,是有利可图的。
而且,个别企业与全行业的关系也能证明这一点。虽然行业的需求是固定不变的,但个别厂商的需求却可以是完全灵活和具有弹性的。它可以单独地涨价和降价。个别厂商虽然认识到削减的市场价格会使每个厂商在收入方面的处境更为不利,但如果它能单独削价,那么它还是有利可图的。这是一种灵活而有伸缩性的需求。如果一个厂商单独将价格削减至市场均衡价格以下,这将会增加对该厂商的需求量,因而中以补偿其因削价而受到的损失,而且该厂商的总收入也将会增加。它的削价会将生意从它的竞争对手那里吸引到自己这边来,如果它认为它能这样做,而且它的竞争对手也不会跟着进行报复性的削价,那么就有了促使厂商进行削价的刺激因素。这些刺激厂商进行秘密的削价和给产品打折扣。然而,削价不可能长久地秘密进行。因为,如果一家厂商对其产品削价,其他厂商就会感到他们有必要将其产品的价格与已削价的价格保持一致。如果所有的厂商为了保持其市场份额而对其产品削价,它们的处境就都会变糟,在行业需求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整个行业的价格越低,就意味着总收入越低。正是由于认识到这点,竞争者之间往往会串通起来,通过协会决议的形式来保持价格的上升。同理,在这些条件下所进行的串通也是一种更可靠的提价。发如果一个厂商单独地将其价格提到市场平均价格以上,其它竞争者很可能不会仿效。假如这些竞争者并不提价,那么这家厂商就会失去许多客户而将生意留给了它的竞争者。这弱,它的总收入就会下降。但如果所有的厂商同时提价,它们就能增加总收入,这个总收入是与固定不变的行业需求相适应的。
2、供应与成本条件
在一个行业,面临着供大于求而且行业的需求是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就特别能促使卖主进行串通来避免进行无利可图的削价。需求可能会周期性地缩小,或者会长期地下降。这个行业可能会因为指望将来需求的增加而过量生产。极力想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也可能加速某些厂商以低于过去的牌价或帐面价格进行销售。这就可能引发报复性的削价和价格战。串通的价格协议能有效地防止这种大幅度地削价。另一方面,闲置的生产设备越多,价格协议的作用可能就越小。
螺旋式的削价在短期内可以将价格降到勉强能支付平均可变成本的开支。[21]只要价格能补偿原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的直接成本,至少再加上有关工厂和设备的不变成本,它就能支付厂商继续生产和在这个规模上进行销售的。发如果厂商停止了经营,它就不能应付日常开支的成本,即使在厂商不生产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这种成本也是必不可少的。继续经营并这这些不变成本也要比停止经营和一无所获 更强……特别地,在重工业或资金密集型的行业中,这个问题会更严重。因为,这些行业的不变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不变成本所占的比例越高,对削价的担忧和固定价格协议的愿望就越大。在这些行业中,当价格被迫降低到可变成本的水平时,各个单独厂商的大量成本就得不到补偿。
一个行业中同样的成本条件也将有助于固定价格协议的形成。如果企图达成价格协议的各个厂商面临着同样的总成本开以,协议就会更容易达成。他们会考虑已得到补偿的同样的成本,他们中间没有谁能从削价中得到降低成本的好处。
3、结果
灾难性的价格战以后,竞争对手们几乎都肯定会认识到,削价必然会引起抵制性的削价。认识到“相互之间的依赖”的含义-即勾结-是非常重要的。[22]如果所有会员都同意规定同样的,发那么,他们会共同面临着市场需求曲线,而不是每一个厂商面临着自己 的需求曲线。因此,在典型的情况下,各厂商会非法地勾结起来共同决定利润最大化时的价格。此时,价格将非常接近于一个垄断者会选择的水平。可见,“固定价格是一种以隐晦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固定价格中的更高价格最终将成为消费大众负担的费用。”[23]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只要是同一行业的人在一起聚会,即使只是娱乐和消遣,聚会也是以反对公众的阴谋或某种提高物价的计谋而结束。”[24]正因为如此,美国法院认为,固定价行为本身即是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正如首席法官沃伦在1956年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所说:违反谢尔曼法的固定价格是与竞争政策背道而驰的,说它违法的根据并非是它的不合理性,因为在结论上它早已被推定为不合理的。这是早已清楚而无庸讳言的。至于参与者的动机是善意还是恶意,固定价格是通过公开契约还是较为隐晦的方式达成,参与者是具有市场控制力、州际商业所受影响的大小,或者协议的结果是提高还是降低了价格都是无关紧要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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