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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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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由于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价格,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分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总计687.7万元和15.26万元。

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三年来,发改委开出首张垄断罚单。

1控制上游原料货源

据介绍,复方利血平的主要原料为盐酸异丙嗪,目前仅有辽宁省东港市宏达制药有限公司和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据发改委调查,今年6月9日,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与两家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

协议书内容主要有:一是两公司分别独家代理两家企业生产的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二是未经过山东顺通、山东华新授权,这两家企业不得向第三方发货。

2逼迫下游抬高药价

常州制药厂、亚宝药液、中诺药业、新华制药是我国生产复方利血平的最大四家企业,市场份额占全国75%以上,原料药货源被控制后,这四家企业无法买到盐酸异丙嗪。这期间,山东企业与其协商,表示可以先提供原料,但他们必须先将复方利血平的市场价格从1.3元/瓶提升到5元/瓶—6元/瓶,然后再分利润。

但四家生产企业没有接受两家公司的要求,于是后者便把盐酸异丙嗪的销售价格从每公斤178元提高到2600元,提价幅度达到14.6倍。

3市场出现供应紧张

从今年7月起,常州制药厂等4家制药厂相继停产,目前仅靠库存向医疗机构维持供货,市场已经出现供应紧张的情况。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表示,山东两家企业为了一己之利,上控制原材料生产企业,下控制药品成品生产企业,破坏基本药物投标制度,最终损害的是低收入的需要吃抗压药的人群。所以这个案子特别恶劣。

据测算,按照山东两公司的设想,如大幅度提高盐酸异丙嗪供货价格,四家企业直接生产成本将增加9000万元。

根据案情我认为第一份协议应该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发生在具有产销关系或处于销售链不同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纵向协议往往是经营者基于市场优势地位而对他方实施控制的产物,而非竞争者各方共谋的结果。对于优势方来说,为了减少由于下游层面上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利益损失,利用其所处的优越地位,已中断供货为要挟,迫使下游经营者顺从其交易条件。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对两家企业实施控制货源的行为,并以供货进行要挟,所以应该是纵向垄断协议!

我认为第二份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的竞争协议,其中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协议,市场划分协议,联合减产协议,联合抵制协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决定等!山东企业与其协商,表示可以先提供原料,但他们必须先将复方利血平的市场价格从1.3元/瓶提升到5元/瓶—6元/瓶,然后再分利润。他们对于价格的提高要求,从而对两家企业进行控制,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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