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理豁免制度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夕专”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如果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的豁免制度的设计及实施,完全由政府主导而缺乏民意的参与,那么,豁免制度很可能滥用。我们需要通过集思广益,兼顾各方利益,建立起一个合理......本文有42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首先,豁免制度所涵盖的范围越小越好。这其实也是一个世界性趋势。鉴于垄断的危害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始采用原则性豁免规定,减少对行业豁免的数量。这些国家大都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垄断的形态主要是自然垄断,我国是以行政垄断为主体的垄断形式,更应减少豁免制度所涵盖范围。甚至,我个人认为,鉴于中国的特殊性,不宜实行行业豁免制度,而只规定原则性豁免制度。道理非常简单,实行行业豁免制度的本身是相关垄断行业不受到任何影响,《反垄断法》将遭到肢解。
其次,豁免制度的构建应该让民众参与,充分反映民意。某个行业是否垄断,该垄断是否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消费者的感受最直接,也因此,消费者是最有发言权的群体。如果在豁免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能够搭建一个充分反映民意的平台,权力主导豁免制度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可以大大降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会大大减少。
第三,要建立起对行政审批权力的制衡机制。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程序来看,一般都是由企业申请,反垄断机构审批,如果没有对行政权力的制衡机制,反垄断机构可能滥用豁免权,导致一些严重的垄断行为游离于《反垄断法》的制约之外。比如,可以建立起司法救济机制,让认为豁免制度可能违法滥用的民众,有权利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机构的判决,宣布滥用豁免审批授予权的行为被撤销或宣布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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