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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要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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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要判几年是否定罪为传销,首先要看参与的销售是不是符合传销的概念。

问:什么是传销传销违法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主要危害有哪些

答: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还列举了“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3种传销表现形式。

一些躲在幕后的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其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成功致富的谎言,欺骗一些群众,并通过“洗脑”对其实施精神控制。部分群众由于辨别力不强,盲从听信传销组织者的所谓致富谎言,热衷于参加传销网络组织;少数人员积极从事“拉人头”等传销活动,成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骨干和帮凶;有的受骗上当的群众对传销概念模糊,知道传销违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就是传销,从而导致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据权威统计,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传销犯罪案件2081起,涉案金额100.25亿多元,破案1915起,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6713人,扣押冻结涉案资金6.63亿多元,打掉团伙4976个,解救受骗群众和教育劝返人员近30万人。

传销犯罪活动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被骗群众的财产利益和身心健康,而且容易引发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其他犯罪活动。对此,公安部吁请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辨别传销的能力,了解传销的危害性,高度警惕传销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只有全社会共同联起手来坚决抵制传销,才能真正遏制传销违法犯罪的蔓延。

我国已形成有效打击传销法律体系

问: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是如何出现并发展的当前是否形成了对其进行有效打击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工作机制

答:1990年底,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开始在我国出现,但是由于其逐渐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1995年开始,政府逐步限制传销的发展,直到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传销在我国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3个阶段。

当前,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等,进行立案侦查。

四看识别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问:群众应如何识别和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答: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压,传销的形式与手段逐步衍生、变异,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

主要表现为:以直销为名实施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日益严重;源头组织与分支组织地域分离。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做好识别防范。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

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治本必须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

问:为什么在有关部门大力打击传销活动的同时,一些地方的传销活动却出现了回潮、蔓延

答:传销犯罪活动和其他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相比,并不算最复杂,专业性并不强,但是,由于其欺骗性、蔓延性、传染性极强,给打击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对此,可以通过分析传销犯罪的几个特点进行说明:

第一,传销犯罪组织非常严密,行动非常诡秘。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已经禁止在中国境内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就把传销活动转入地下和半地下,而且往往采取异地传销的形式。

第二,传销组织除“拉人头”以外,现在又出现了“传商品”“加盟店”的形式。商品在传销组织中已经道具化,价格虚高。传销组织使用的道具商品多是保健品、营养品、化妆品等,其实际价值和价格很难进行量化。

第三,编造神话,反复洗脑。不法分子针对当前部分群众致富心切,想投资却找不到合适的渠道,同时又想摆脱相对不宽裕的经济状况、急于投资的心理,精心编造致富神话。当受骗者一旦加入团队之后,就会在人身和心理两方面受到双重控制,在被反复灌输的情况下,最后对其谎言深信不疑。

第四,发展下线,重在“杀熟”。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在于:直销是单层的,雇佣推销员之后,推销员上门和消费者见面,一个推销员可以见多个消费者。传销是多层的,有上线、有下线,最典型的,最起码要构成三层。而在发展传销下线时,最容易上当的就是传销人员的亲戚、战友或街坊等。由于是由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员介绍,受骗群众往往放松了警惕。

传销之所以屡禁不止,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带有很强的欺骗性,并且,从目前看,还有着很广泛的受骗群众基础。作为公安机关,近几年始终坚持不断加大对重大传销案件的打击力度。但是,警方的打击只能治标,如要治本,还必须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被害者未构成犯罪也不能在行为上予以免责

问:在传销活动中,有很多传销人员本身就是受害者,对此,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答:传销犯罪活动是一个涉案人员众多的犯罪活动,其中,既有害人者,又有被害者,而且很多涉案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他在被别人骗的同时,也在欺骗、危害别人。对此,公安机关坚持按照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符合罪行条件、罪行标准的,还要视其犯罪情节、后果等,综合予以考虑。一般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对于既是骗人者,又是被骗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虽然他们并没有构成犯罪,但是,也不能在行为上予以免责。如果这些人员带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还会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再次郑重提示广大群众,一定要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坚决拒绝卷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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