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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企业合并的竞争法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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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合并进行竞争法规制开始于外资并购浪潮的兴起。1999年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2002年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以及2003年4月12日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设定的合并规则,比以往法律法规中零散规定有较大的突破,引进了反垄断法中较为成熟的原则和规则,初步具备了关于企业合并竞争法规制的雏形。 [但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局限。首先是立法效力较低且不成系统,其次,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除《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外,其他涉及企业合并的立法只是对合并的审批、登记、债务承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对我国企业合并表述最为完整的《公司法》,也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对企业合并后在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影响考虑不足。控制企业合并是预防市场垄断的重要手段,而《反垄断法》的缺位是我国规制企业合并立法的主要缺陷,反垄断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在其它法律中 ,被称为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的合并控制,在我国几乎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考虑对企业合并的控制时必须特别关注诸如控制标准、豁免条件以及控制程序等问题的规定。这就必须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以全面规制企业合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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