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行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项光飞”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们都知道非同一行业,消费群体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如果两家非同一行业的企业拥有共同的产品,而其中一家对其进行低价促销,这种行为对另一家来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经典案例:......本文有63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我们都知道非同一行业,消费群体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如果两家非同一行业的企业拥有共同的产品,而其中一家对其进行低价促销,这种行为对另一家来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经典案例:
江苏省南通市的何氏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在当地媒体和南通首届整装团购节上的宣传单中打出“原价2800的科勒马桶,特价抢购599元”。而打出的这则广告引起了南通一家鼎好厨卫用品公司的不满,鼎好公司认为,其系科勒卫浴产品在南通地区唯一授权销售商,何氏公司通过广告形式宣传原价2800元的科勒坐便器以599元销售,属于低于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判定,何氏为装饰设计、施工,鼎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厨房用品、卫生洁具等销售,两者并非同一行业。虽然何氏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亦销售与鼎好公司相同的商品,但两者的客户和消费群体不尽相同,应当不会产生因为何氏公司的行为而使鼎好公司在销售科勒卫生洁具的市场中难以继续经营或被排挤出市场的情形。此外,何氏公司制作的宣传广告明确载明:原价2800元科勒马桶,何氏补贴价:599元! 表明其系为推广装修服务通过自身补贴而低价销售,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而非占领该类卫生洁具销售市场。
律师说法:
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行为。这里的竞争关系应作狭义理解,竞争主体应为相同行业,经营相同或近似商品,竞争目的系为争夺同一群体的消费公众。
构成行为须同时符合法定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本案中,何氏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约定提供给客户的K-4728T-0科勒坐便器价格为599元,低于科勒公司同期850元的出厂价,也低于何氏公司830元的进货价。虽然,该案可以认定何氏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何氏公司低于成本销售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而非占领该类卫生洁具销售市场,在主观上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和目的,且鼎好公司是科勒卫生洁具在南通地区唯一授权的经销商,对该产品的销售应具有优势地位,而何氏公司在销售科勒卫生洁具市场上显然不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和竞争力,也就更谈不上其实施的低价销售行为能够 排挤竞争对手 ,故不能认定其低价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由365律师网整理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非同一行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吗?”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467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