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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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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2、损害的确定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3、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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