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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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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有奖销售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无疑是推销产品的一种方法。有奖销售,是措经营者为扩大商品销路,吸引消费者,通过把售出商品所得的利润一部分设立奖金或奖品的办法推销商品。这种办法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激发了消费者购买热情,迎合了消费者的购买心理。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最近二四年以来,有奖销售成为我国经营者推销商品的一种重要的手段。有些公司、商场甚至经常常地搞有奖销售。奖品也从低到高,有欲演欲烈之势。从前几年的自行车到今天的小车、三室一厅住房、出国旅游,吸引了一大批存有侥幸发财心理的消费者,这种有奖销售的方式尽管带来一定的市场繁荣景象,但同时也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有些经营者甚至做出坑害消费者和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为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一定形式的有奖销售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从这条规定可以看下列三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是经营者运用摇奖、抽签、议定奖号或以其它方式进行的一种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是最能吸引消费者购买的方式,它利用消费者的侥幸心理或赌搏心理使之购买其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金或奖品越来越多,越来越贵重。这给其他经营者造成了一定的销售困难,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为了限制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有奖销售不得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即为不正当竞争。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

谎称有奖就是本来无奖而假说有奖欺骗消费者。让内定人员中奖,是指尽管有奖品,但奖品已经给了内部人员,事先安排好中奖人员,这样也等于是欺骗消费者,同没有奖品是一样,只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让消费者自认为运气不好,而不能中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这种欺骗消费者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利用有奖销售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质次价高是指产品质量低劣,价格比同类产品高,按一般的销售方式难以销售。而用有奖销售的方式进行推销。这种方法.是坑害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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