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研究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行业协会问题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翔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翔”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新主体,在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其在规范行业竞争的同时,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竞争的工具,扰......本文有93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新主体,在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其在规范行业竞争的同时,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竞争的工具,扰乱经济秩序。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已经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作了较严厉的规制,但是,还存一些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协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应对反垄断法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行业协会实施的主要垄断行为

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又有消极的限制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为了实现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能通过开展各种行业自律活动约束成员的行为,促使其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从而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由于其代表利益的局限性,行业协会难免会将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能力,在行业内部经营者间形成的垄断协议中扮演一个组织者的角色,或者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从而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正如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中提出的:“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是以共谋损害大众或者以某种阴谋诡计抬高价格而告终”。行业协会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对市场竞争存在某些消极影响,即由于行业协会的行为天然地接近于联合行为,内在隐含着不正当竞争、垄断的风险。对此,各国反垄断法律无不规定禁止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有的国家反垄断法律甚至还对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行业协会给予比一般经营者更为严厉的处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所列举的各类垄断行为,结合行业协会的自身特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固定商品价格行为。固定价格的行为有许多表现形式,比如:确定统一的价格数额,确定不同企业间的价格比例,确定最高或最低价格,或规定折扣与回扣的幅度,公布“建议价格”、“合理价格”,统一涨价时间、幅度,或者禁止进行价格竞争等。行业协会通过协会章程规定或者大会决议表决等方式,确定成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以避免相互之间价格竞争中行为。由于市场竞争主要是价格竞争,固定商品价格行为对竞争机制的损害是显而易见中。固定商品价格行为造成消费者只能面对单一的价格或交易条件,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2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即通过行业协会的决定,对产品的各个时期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作出控制。对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调可以改变商品的供求关系,进而影响商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和同行业其他非会员企业而言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被禁止。

3分割市场行为。分割市场是一种最严重的垄断行为,它是指行业协会为避免行业内部竞争过于激烈而以章程规定或通过决议等方式,划分会员企业的销售区域、销售对象与生产产品的行为。一般说来,固定价格可以消除或削弱企业间的价格竞争,但在非价格事项上,如售前、售后服务与广告宣传等方面,还可以存在竞争;而分割市场的协议却消除了当事人之间所有方面的竞争,造成产品的单调和价格不合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及有竞争活力的竞争者的利益,所以应受《反垄断法》规制。

4联合抵制交易行为。联合抵制交易行为是指出于将特定竞争者驱逐出市场的目的,而集体拒绝与市场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联合抵制交易行为是以损害特定的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应受《反垄断法》调整。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研究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行业协会问题”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462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