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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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相关法律
有奖销售是指商业企业根据自身的现状,经营商品的种类,商品的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通过给予奖励、刺激和诱导消费者参与购买的商品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对所设奖的种类、中类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及其奖品种类、数量、兑奖时 间、地点、方式作虚假表示或者不予公布;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对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以欺骗的方式投放市场以及不按承诺兑现奖项或者 使中奖者无法兑奖;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作奖励的,以其同期同类市场价格折算超过五千元;
其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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