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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反垄断工作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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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郭绍山”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的产物,对垄断市场进行管制的政策依据,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在国家规制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下面,从理论和实践的......本文有214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的产物,对垄断市场进行管制的政策依据,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在国家规制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下面,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政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特点

2008年8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是借鉴国际经验确定《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三大反垄断法律制度,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现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是《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

四是《反垄断法》明确了执法机构及其关系,避免可能出现的部门间争权或推委的局面。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且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反垄断执法真正起到维护全国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的作用。同时,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民航总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反垄断工作。

二、我国推进反垄断工作的实践分析

针对我国垄断行业是由国家所有制、政府某一部门单独经营而形成的,近年来,主要是采取对垄断行业进行以分拆为基本思路的改革重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政府管理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方式有了较大转变。在电信行业,实现了邮电分离,电信企业与信息产业部实现了脱钩。在电力行业,撤消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电力管理局,组建了国家电力公司,初步形成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电力企业自主经营,电力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的体制框架。这些改革,为理顺政企关系、引入竞争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奠定了重要基础是借鉴国际经验确定《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三大反垄断法律制度,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现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是《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是《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

四是《反垄断法》明确了执法机构及其关系,避免可能出现的部门间争权或推委的局面。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且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反垄断执法真正起到维护全国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的作用。同时,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民航总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反垄断工作。

二、我国推进反垄断工作的实践分析

针对我国垄断行业是由国家所有制、政府某一部门单独经营而形成的,近年来,主要是采取对垄断行业进行以分拆为基本思路的改革重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政府管理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方式有了较大转变。在电信行业,实现了邮电分离,电信企业与信息产业部实现了脱钩。在电力行业,撤消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电力管理局,组建了国家电力公司,初步形成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电力企业自主经营,电力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的体制框架。这些改革,为理顺政企关系、引入竞争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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