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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的发动时期及适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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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的发动,原则上要已经开始进行调查和予以公告,并且已经给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的机会,已经作出存在倾销的肯定性的最初裁决,以及因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有关当局断定,该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主要是防止在倾销进口损害的调查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新的损害。反倾销守则规定,在最终决定之前,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为了防止任意发动临时措施,新的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如下纪律:

①临时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税的形式,或者采用担保方式,即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当于临时估计的倾销幅度,不得高于临时估计的倾销幅度;

②临时措施从开始调查起60日以后才可实施;

③临时措施的适用,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不得超过4个月。根据调查对象的最大出口商的要求,期限可限制在不超过6个月之内。在调查过程中,如果考虑反倾销额低于倾销幅度会足够消除损茨时,临时措施的适用期限可以从4个月和6个月分别延长为6个月和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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