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之经营者限制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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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2年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 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这是一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把企业标准作为普遍技术标准的做法,限制了不同技术产品的多样性,使技术创新中断。而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洗,而且柯达公司对冲洗其胶卷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
IT业最常见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就是并购行为。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不断壮大,收购了门户网站雅虎中国,此后又向搜索引擎服务领域扩张。这种IT企业不断的并购重组,从单一门户网站,到电子商务,再到搜索引擎等一系列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长期下去就会形成互联网信息服务方面的一条龙垄断的经营行为。而阿里巴巴从电子商务,到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这都是互联网企业产业链不断延伸扩张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柯达公司的做法仅仅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推销自己的新产品,并没有限制其他技术产品的创新和发展。这是两种不同的市场经营行为,柯达公司强调单个产品优势,而AT T公司则强调所有产品都统一使用同一的技术标准。这是一种纵向经营者集中行为。单个新产品并不能限制同类产品的创新,但是统一技术标准就可能限制技术创新和进步了。所以,AT T统一企业技术标准的做法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技术垄断行为,而柯达公司的新产品销售行为并不构成垄断经营行为。实践中,多数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是横向的集中行为。如行业企业之间的兼并。
国家并不反对企业做大作强,企业做大做强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例如:联想并购IBM的IT企业跨国并购行为是我国IT企业轰动世界的经营行为。这个并购在美国还接受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当初一些人对联想的并购行为并不看好。最终联想完成IBM PC业务的跨国并购,并实现了企业规模和效益的巨大飞跃。
但是,并购的问题是当企业做大做强后,其商品和服务价格及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交易的市场秩序。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即当企业经营者的市场销售规模,或者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时,进行并购重组要经过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审查,否则不得开展并购。比如世界范围内超过100亿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国内并购重组行为就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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