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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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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责任】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之反思

经营者利用广告等表示方法介绍其产品及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一般消费者看到广告后只会留下大略的、模糊的印象,并以此作消费的依据,而很少就广告的每个细节仔细分析,故判断广告等商品表示是否引人误解,应从广告的整体进行观察,以辨别其是否真实或引人误解的可能。此即整体观察原则。根据此原则,对于广告内容的解释,不是逐字进行文字上的剖析,而是以广告等在整体上给予消费者的印象是否会造成误解进行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有禁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第9 条有禁止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6 项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所谓的“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本质上都是一回事,可以通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引人误解的表示”、“虚假表示”以及“引人误解的表示”是什么关系这一问题不是没有争论的。有人认为,在“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中,引人误解的表示即为虚假表示;有人认为,“引人误解”与“虚假”都是“表示”的限定词,“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是由“引人误解”与“虚假”两个要件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以及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之列。这就提出了究竟如何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问题。由于我国在虚假表示问题上的探索还不太深入,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立法、执法经验和理论,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引人误解的表示”的一种形式,“引人误解的表示”是包含“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的大概念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表示”的关系在总体上可以概括如下:“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引人误解的表示”的一种形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引人误解的表示”的一种形式,“引人误解的表示”是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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