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奖销售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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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浅谈有奖销售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有奖销售是指商业企业根据自身的现状,经营商品的种类,商品的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通过给予奖励、刺激和诱导消费者参与购买的商品的活动。
一、有奖销售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
要判断一种有奖销售是否违法,首先应看实施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违法有奖销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促销,而是为了推销劣质、假冒以及其他不合格的商品,其利用消费者希望中奖的侥幸心理,对所购产品不太注意,从而将质次价高的产品推销出去。还有的是通过有奖销售的方式抢占市场,排挤其他的竞争对手为目的。其次要看实施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违法有奖销售的行为。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无奖而谎称有奖、小奖谎称大奖、抽奖式销售超过最高奖额规定等。现实生活中,违法的有奖销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这种行为产生于抽奖或有奖销售的情况之下,经营者以奖品式奖金为诱饵,引锈消费者,而所设立的奖不可能为任何消费者所得,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其中,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谎称有奖实则无奖。如有的经营者在奖券号码上做手脚,带有中奖号码的奖券根本不存在或置留在经营者手中。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其内定人员可能是经营者本身,这与谎称有奖无任何区别。也可能是经营者的亲友或其他特定的经营者。这种舞弊行为的结果,虽然获奖者也可能是消费者,但由于属于内定在先,对于众多的消费者而言同样是不可能获得的。欺骗性的有奖销售,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既然是有奖销售,每一位消费者应有获得奖品或奖金的权利,经营者也有在给付商品的同时支付奖品奖金的义务。而在这里,由于经营者的欺骗行为,逃避了应承担的部分义务,造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破坏了竞争秩序,使其他以正当方式从事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与之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实为不公平的竞争。基于此,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明确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将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这种行为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商品质价不符,实质为变相涨价,欺骗消费者。具体表现为借助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以次品充正品,以普通的低档商品充优质商品进行销售。所推销的商品是否属于质次价高,以消费者的公认和有关主管机关的认定为准。以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及其他失效、变质等劣质商品,如果同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理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巨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巨奖式的抽奖销售行为,是以奖品或奖金诱饵引诱消费者,利用消费者侥幸心理使其购进商品,往往使消费者偏离购物的本意,从而忽略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实际上造成了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对于经营者来说,往往只注重销售额、利润增加的短期效益,而忽视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当价格和质量的竞争受到这种手段竞争的妨碍,最终会使经营者后劲不足,缺乏竞争力而遭受损失。对于社会来说,因为巨奖刺激下的消费不能如实反映社会的实际需求,传递错误的市场信息,可能会导致宏观管理决策的失误,而且因销售成本的增加,最终会导致物价不合理的上涨。有鉴于此,对巨奖或有奖销售必须予以规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经济还不发达,抽奖或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续,对于活跃商品流通,搞活企业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因此,应该允许这种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超过一定范围,足以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时则予以禁止。因此,法律规定,禁止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或有奖销售行为,如果是奖品,其价值不得超过五千元。
二、有奖销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有奖销售经营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行为人。即凡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都要责令其停止,但是否同时处以罚款及罚款数额多少,要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而决定。情节主要是指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危害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有奖销售的规模、持续时间、对于推销商品的影响程度、设奖数量及金额、非法所得数额或商品销售额等。如果以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及其他失效、变质等劣质商品,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的,那就可能同时触犯《商标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甚至《刑法》的有关规定,理应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罚则处罚。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和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以经营者为其约束对象,因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消费者遭受损失,消费者可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例如,消费者因参与巨奖销售而中奖,其超过五千元限额的部分是否可以获取,从民法角度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和消费者中巨奖是二种不同法律关系,前者受行政法调整,后者受民法调整,对于消费者来说,完全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接受罚款等行政处罚后履行自己的巨奖承诺,否则,消费者可依据有关法律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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