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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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一些欧洲国家在18世纪末制定的。迄今为止,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概述
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竞争。法律意义上的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及状态。
市场经济是有规制的竞争型经济。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它是自由竞争的异化物,它是不公平竞争最为重要的外部原因,它使竞争主体的竞争环境恶化,致使公平竞争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必须依反垄断法来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最早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一些欧洲国家在18世纪末制定的。迄今为止,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西方国家就不可能有当今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繁荣,其经济的活力将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和影响。
〈二〉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为了更好地维护竞争秩序,建立竞争法律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发展,反对已在我国大量出现并且危害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好地健全现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国际社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经济文化政治的交流更为频繁和繁荣,市场经 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
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国内市场必须是开放的。反不正当竞争已不再仅仅是一国国内法的任务,许多国际公约已开始把反不正竞争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以加强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制。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国际社会在不断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竞争法律关系,以保障和促进公平、合法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1〉二者的立法宗旨相同。
〈2〉合并立法。
〈3〉执法机关统一。
〈4〉违法制裁近似。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避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是对竞争者的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反垄断法则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的规制来防止市场出现寡占和独占,保障公平、合法、有效的竞争,为竞争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市场调控法的原则外,还贯彻以下原则:
〈一〉自由竞争原则
这里所讲的自由竞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自愿竞争。2.充分竞争。
自由竞争常受到下列要素的限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特殊情况,如法律的特殊规定、战争等竞争者自身条件。
〈二〉公平竞争原则
此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公正竞争。2.平等竞争。
〈三〉合法竞争原则
合法竞争原则是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竞争。该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竞争主体地位应当是合法的;2.竞争内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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