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垄断法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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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市场本身并不能完全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虽然此前我国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一些反垄断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全面,也不够系统,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也未到位。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和垄断现象,虽经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洗礼,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各种垄断行为并未完全消除, 残留在各级权力机关和执法人员头脑中的特权思维以及由此产生的大量滥权行为也未能彻底转变,这就给反垄断法的实施带来很大的困惑和阻力,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因此,在实施反垄断的工作中,当前应重在规制滥用行政权力。首先应在各级权力机关大力倡导维护公平竞争责无旁贷的思想观念,严格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的行为和现象。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垄断现象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尤为突出:以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特点的经济垄断屡禁不止,一些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的垄断事件时有发生。
在一些国家,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被视为严重犯罪。因为垄断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扰乱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则。少数企业可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限制竞争行为,这不但会影响经营者间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还会破坏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运行机制,最终遏制经济发展的动力。
如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已成为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这部法律占据着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在我国这部刚刚诞生的法律中,50余项法律条款集中地对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作出规制,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作出规制,有效防范了用行政权力控制和扼杀市场竞争的行为。
但制止垄断,《反垄断法》只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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