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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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将有奖销售分为两类即: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但没有关于悬赏的规定。一些经营者为了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开拓市场,开展了一些即使你不购买他的商品或服务也能获奖的活动,且奖项高的惊人。这种奖励方式虽然不附带交易,但如果不加以规范,盲目设立巨奖,实际上巨奖的费用仍要摊入成本,总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将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赠式有奖销售:《规定》将其定义为:奖励所有购买者的有奖销售是附赠式有奖销售。但像“买100元送20元”这类有奖销售就无法规范,因为它不是奖励所有购买者消费在100元以下的就没有奖励,也不是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是否中奖只要消费满100元就肯定可以获奖。建议将其修改为:“对于是否中奖和中奖大小可预见的有奖销售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其次,依据现有法律无法划清合法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正如我们所说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是要附带性的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而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依此规定,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属于合法的“按照商业惯例赠送的小额广告礼品”呢,还是商业贿赂实践中很难认定,建议增加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金额及比例的限制;再次附赠式有奖销售与强行搭售的区分也应成为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因为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如果虚报主产品的价格,使主产品价格高于其他同类产品的价格同时附赠一定的商品,实际上已经将附赠品的价格打入了主产品价格中,违背了消费者意愿构成了强行搭售;最后 现有法律的大量条文均集中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上,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条文太少。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能予适用的条款基本上是《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但一些经营者千方百计的规避法律,以各种名目突破限制,主要是以下问题:1)在一次消费行为或累计的消费行为上多次设奖,虽然每一次的最高奖都不超过5000元但多次中奖的最高金额大大超过5000元,因每一次消费获得超过5000元奖金的可能性很大,大大吸引了消费者,在当地市场造成冲击。看的出经营者实质上是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有以下几点:法律之所以禁止不正当巨奖销售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对于消费者有着不正当的诱导,也易于助长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一次消费行为或累计的消费行为上多次设奖,每个人有奖销售的单项最高奖金额之和超过5000元时,其危害后果与单个不正当巨奖销售行为是相同的,因此对于在一次消费行为或累计的消费行为上多次设奖的行为应当按照不正当巨奖销售行为论处;其次,有奖销售的本质是销售,有奖仅仅是经营者促销的一种手段,这种行为是违背有奖销售的本意的:再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我认为是一次消费行为或累计的消费行为的中奖机会不得超过5000元,而不是每一次抽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经营者利用这种方式逃避法律的规定,使一些违法的有奖销售表面上合法化,但实际上是与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的,因此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禁止的。2)以价值大大超过5000元的商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对这种有奖销售,应具体分析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如果超过5000元,应予禁止。3)以高价销售较小或微小价值的商品设立奖项的有奖销售。某地一家百货商场以50元一包的价格出售缝纫针,购买者可以获得奖券参加抽奖。由于商品的价格大大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经营者从暴利中拿出一部分奖励消费者。经营者主要不是推销商品而是借推销商品之名兜售奖券以谋取暴利,扰乱了市场秩序。建议有奖销售不仅应有最高额的限制,而且对奖励与商品本身的价格的关系也应有一定的规定。总之,在有奖销售领域存在的问题很多,我国的立法也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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