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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反倾销需注重多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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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表性 进口商 公共利益 最终消费者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反倾销应诉工作不得力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应诉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仅仅凭靠某个出口企业很难完成。反倾销应诉同样需要多方面的协作,需要建立包括所有涉诉的出口生产企业、有关外贸企业、国外进口商及国外用户与最终消费者的多方配合。

一、注重所有涉诉出口企业之间的团结协作

首先,根据国外反倾销法的一般规定,在对一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参加应诉的企业在调查期内对起诉国的出口量应达到该国对起诉国出口总量的一定比例,即应具有所谓的“代表性”。如美国对这一比例的要求是60%。如果只有少数企业参加应诉,其出口量只占该国对起诉国出口量的很少一部分,对方就会以应诉企业代表性不足为由,拒绝接受应诉企业的材料,而根据所谓的“可获得最佳信息”,做出对我方不利的裁决。所以,凡涉诉的企业都应积极应诉,避免由于代表性不足而给整个行业造成严重损失。

其次,涉诉企业联起手来,还可以降低应诉费用。高额的应诉费长期以来让涉诉企业望而却步,不少企业由于无法担负该项费用而贻误战机,但通过团结作战,应诉成本可大大降低。如在2002年11月,埃及对我国广东省出口的陶瓷发起反倾销调查,根据广东的代理律师提出的收费模式,一家陶瓷企业的应诉费用是3万美元,如果几家企业联合应诉,则共需要6万美元,分摊在单个企业头上的费用马上会降下来。

二、不可忽视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配合

国外反倾销调查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要涉及到出口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方方面面,在调查问卷中要专门了解“向起诉国销售情况”,具体要了解除了生产费用以外的出口销售费用,其中包括进口国以外的海陆空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在进口国的佣金和折扣、出口产品的付款情况等等。另外,为确定正常价值,起诉方还要了解在第三国市场销售的具体情况。这些信息对于不直接从事出口经营的生产企业来讲,是很难获得的,因此外贸企业的配合就非常必要。

但是有时涉诉产品在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比重不大,虽然遭到反倾销起诉,但外贸企业却没有兴趣积极应诉;而有时生产企业由于不直接面对国际市场,目光短浅,观念落后,对自身引来的反倾销诉讼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尽管外贸企业积极要求应诉,但生产企业却不予配合。这些做法都增加了应诉反倾销工作的难度,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要团结起来,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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