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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的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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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方成熟经济体反垄断法内容大体一致,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内容也主要着眼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做出规制,并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机构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考虑到中国的转型特点,反垄断法草案还专门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做出了规定。同时法案规定,将在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

在二审稿中,草案曾规定,依法应由有关部门或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垄断行为,由相应部门和机构去办理,但上述部门需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对此,三审稿认为,这种情况宜由国务院在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时统盘考虑,故三审稿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删除。

另外,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三审稿也做了进一步合理的规定,即:经营者在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而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如有证据证明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对于备受关注的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须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一项,由于有常委提出不甚明确,法律委员会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共同进行了研究。修改后的条款将上述内容明确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从而保证上述并购行为接受双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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