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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服务业垄断局面形成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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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服务业中的垄断问题主要与班轮工会有关。虽然对班轮工会的具体定义在航运界尚有不同的解释,但总体来说,班轮工会是指在同一航线中相互竞争的有关班轮公司之间,为了摆脱和限制航线竞争而形成的一种联合经营的垄断性组织。①班轮工会成立于1875年,当时在伦敦—加尔各答航线上,出现了吨位过剩的情况,船运公司为了揽取有限的货物而激烈竞争,结果运价一落千丈,许多船运公司破产。残余船运公司为了生存,往往被迫以回扣和最低运价为条件与大托运人签订“特惠契约”,以图确保货源。“特惠契约”的主要内容是:托运人的货物享有同船同类货物的最低价,并有权要求船运公司以其他船运公司设定的最低运价来承运自己的货物;为了保证一定数量的货载,承运人必须按照货价或运费的一定比例金额,作为手续费支付给托运人,托运人享有运费折扣的优待。②可见,这种与托运人签订“特惠契约”的做法势必会造成国际航运界的恶性竞争,加快船运公司的破产。船运公司在意识到这点之后开始自发成立了约束或限制竞争的组织—班轮工会,来垄断某一航线的航运业务。

二十世纪,班轮工会遍布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航线。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1974年班轮工会的发展达到鼎盛时期,在主要的贸易航线上,班轮工会的市场占有率高达90%以上。班轮工会在维护国际贸易稳定和海运服务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杂货运输的集装箱化日趋成熟,独立承运人纷纷崛起并日益强大,严重冲击班轮工会的地位,一些班轮工会成员开始纷纷退出组织,有些虽仍为成员但行动却更加独立。在这种状况下,有些学者认为,班轮工会体制于1998年开始走向消亡,随着20世纪的结束和新世纪的来临,班轮工会已经结束了历史使命,由全球性的航运联盟取而代之。③但英国德鲁里航运咨询公司部门主管蒂姆.鲍尔先生认为,班轮工会对于班轮服务系统来说,确实不可替代,班轮工会远未达到消亡之日。④

二、班轮工会的法律地位及有关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一百多年来,班轮工会一直是航运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班轮工会在价格方面几乎完全实行卡特尔化。在班轮工会的成员之间订有限制竞争协议,包括:限制管辖区域的航线协议;限制各入会船运公司的货载份额比率;限制停靠,并协定公摊制度的货载协定;统一工会运价的费率协定及限定会内船运公司航行次数的航次协定等。⑤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班轮工会的存在既违反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经济学家所倡导的海上自由竞争机制,但是航运业是特殊的行业,具有资金密集和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而班轮工会的存在对货主及船舶所有人双方都有利。正是由于这一点,它一直在各国的反垄断法或公平竞争法中得到豁免,班轮工会也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得到迅速发展。但目前来看,各国的反垄断法在对班轮工会给予豁免的同时也附加了限制条件,体现了国家对于班轮工会的干预。

英国是传统的海运强国,这一地位决定了其对班轮工会采取了不干预的态度,将班轮工会置于反托拉斯法的管制之外,不禁止甚至不干涉封闭式班轮工会⑥和延期回扣制⑦;班轮工会与托运人的争议政府尽量避免以特殊立法进行干预而由当事的班轮工会与托运人自行协商解决。

美国虽然也将班轮工会置于反垄断法管制,但较之英国而言,其限制的条件较多。美国先后出台的《1984年航运法》和《1998年航运改革法》中以强调的方式规定:美国应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对班轮工会的活动实行管制,可以介入和干预工会的内部;禁止封闭式班轮工会和延期回扣制;禁止班轮工会对会员公司的差别待遇。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竞争机制并约束了班轮工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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