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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哈雷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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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哈雷"被判侵权

2007年6月,哈雷戴维森摩托车公司向北京哈雷商贸中心及相关负责人,包括李海军、李洋和北京路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北京汉马哈雷商店进行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要求北京哈雷商贸中心立即终止其非法使用哈雷戴维森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还判决北京哈雷商贸中心对“哈雷”一词的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哈雷”是哈雷戴维森在中国耳熟能详的品牌,也是“Harley”商标的相应中文翻译。其中一名被告北京路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上诉。

3月17日,哈雷戴维森摩托车公司赢得了一场商标保卫战的重大胜利。2008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汉马哈雷的运营者—北京哈雷商贸中心,对其发布虚假广告和未经授权销售哈雷戴维森产品并提供服务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判决再次证明了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哈雷戴维森首席商标顾问及副总裁琳达·赫本女士表示。哈雷戴维森一直以来积极在中国推广其品牌,引领休闲摩托车市场的发展,致力于向所有哈雷爱好者提供纯正的哈雷体验和独特的生活方式。哈雷戴维森通过其北京、上海、青岛和香港四地的授权经销商服务中国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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