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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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咨询:原告于某在晚报上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则房产广告,标明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三居室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为露台,共136万元,随后于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中介公司,在看房的过程中,中介公司职员一再肯定房屋的总面积为平方米,于某认为136万购买190平方米的房子比较合适就与中舟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交付了意向金。随后,于某与房主田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合同中没有时露台进行任何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丈量房屋后发现,所谓40平方米并不存在。因此原告以重大误解为由诉王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中介费用。
法院认为,三方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三者完全一致,即150平方米,其中包含阳台面积22平方米。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实际查看了房屋并查看了房屋所有权证,应谊对所购房屋的面积、结构等情况有清楚的了解。房主因据实出具关于房屋的所有相关材料,且对中介公司所做广告不知情,因此不存在过错。中介公司在接受房主售房委托后,在广告宣传上进行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表述,因此中介公司在订立合同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解答:本案所涉房屋是二手现房而不是期房,它客观存在,并且结构明了,并非是带有伪装性的标的物,而且房屋有权威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确认。另外,三方合同中没有露台的描速。因此《三方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费用应退还给原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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