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目的与竞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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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目的与竞争有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竞争。而竞争的前提是自由,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参与者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或者说不能干涉别人的经济活动。但是,市场经济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竞争对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也不是天然的。特别是最近2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不但认识到竞争是有优势的,而且也认识到竞争更需要保护,认识到竞争的优势不是自发的,不能将“达尔文主义”完全地运用于人类有意识的、复杂的经济活动中。竞争需要保护,保护竞争的法律一般称为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
反垄断法是通过运用相应的法律体制努力寻求阻止市场上的某种“竞争”行为。但是,这种阻止“竞争”行为的目的,却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和保护竞争。我们从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律中不难发现反垄断法鼓励竞争功能的直接表述。如阿尔及利亚规定:“组织和促进自由竞争”;加拿大规定:“维护和鼓励竞争”;瑞士规定:“促进自由制度下市场的竞争”;美国规定:“旨在维护自由和不受约束的竞争”;委内瑞拉规定:“促进和保护自由竞争”;《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认为:“建立一项制度,确保竞争在共同体市场中不受扭曲”是促进“经济活动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和“高水平竞争”的必要手段之一。虽然不能由此判断“促进和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的唯一功能。但是,至少是将保护和促进竞争作为他们的反垄断法主要功能之一。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竞争。国家要通过立法保障合理竞争。缺乏对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不起来的。”虽然运用反垄断法来保护竞争,已经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何保护竞争,人们对此并没有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特别是当竞争理念受到不同时期的政治和法律变化的影响,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时,法律如何保护有效的竞争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论。例如,关于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者还是保护竞争过程,是侧重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还是对生产者利益保护,以及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是提高效率还是消费者福利最大等,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甚至有人认为,实施反垄断法并不能有效地保障竞争的运用。相反,竞争完全可以在没有反垄断法的环境下存在和发展。特别是对那些市场竞争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如日本、新加坡。由于全球化的影响,虽然他们面临竞争和拥护竞争问题,对国内的垄断力量实施了一些反垄断法。但同时他们的国家垄断仍然存在。以前的那种国家垄断的情形并没有完全被竞争所取代。而产业政策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学者指出“一旦反垄断执行机构向政府提出自己的建议主张,政府会觉得反垄断执行机构变得非常讨厌—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因为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建议经常与政府推行的产业政策矛盾,那么这些政策就有可能是专为削弱竞争而设计的”。
尽管对反垄断法的价值目的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竞争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一认识,已经基本得到了统一。从保护市场运行有效性来看,特别需要运用反垄断法来保护竞争。虽然,有些国家实施反垄断法是来自外部的压力,也即主要是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型中国家来说反垄断法不得不成为其经济发展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他们重建国内经济和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开拓新竞争机会的需要,但是,从实施的初步结果来看,反垄断法对这些
国家能够公平地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好处、改革国内经济体制、实现私有化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国家主动地采取措施引进先进的反垄断法,并成为国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他们进行比较选择的结果,也是他们参与全球国际市场竞争的具体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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