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信息垄断”思路的延续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董海宁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董海宁”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信息垄断”思路的延续 本文认为,构建一个附属于央行,或央行参股,甚至只是央行背景的征信公司,这是计划经济下“信息垄断”思路的延续,违背信息经济时代“新的民主范式”中关于......本文有40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信息垄断”思路的延续

本文认为,构建一个附属于央行,或央行参股,甚至只是央行背景的征信公司,这是计划经济下“信息垄断”思路的延续,违背信息经济时代“新的民主范式”中关于“信息民主”的要求。吴敬琏教授曾在题为《电子政务: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演讲中指出:过去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造成政府部门重管理轻服务的意识;政府习惯上处于配置资源的位置;而且呈现条块分割的特点,不仅市场的主体企业和商家不能掌握公共信息,而且各政府部门之间也相互没有沟通,使公共信息成为某一政府部门自己的“私有信息”。这几点同样适用于我国信用信息资源的现状,信用信息资源主要分布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政法、其他公共服务等部门,呈现天然的条块分割状况。迄今,至少央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分别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对信用信息资源管理的意图,央行已经构建了庞大的贷款登记系统,并受国务院委托起草征信行业管理条例;工商总局在“整顿市场秩序”的大旗下制定了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税务总局也于2003年8月份正式出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一时间热闹非凡。在本文看来,这只不过是各个部门以不同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圈定自己的权力领地而已。政府对信用信息资源的取向在总体上仍然是“重管理轻服务”,这从首先就要制定所谓的“征信行业管理条例”就可以看到,中国政府面对尚未兴起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首先想到的是“管理”,而没有首先想到信用信息的自由、民主与公正。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信息垄断”思路的延续”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424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