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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含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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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广告是指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的人员发布的告示,如在国外包括政令宣告广告、社会服务广告、竞选广告、悬赏广告及商业广告等,其内容涉及政治的、社会的、商业的等广告。狭义的广告则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在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区分为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三者,有人还将分类广告纳入进去;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对于广告的含义未作界定,但从管理范围角度例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即其第2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1988年1月9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对广告的管理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利用影剧院、体育场、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利用其他广告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告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款规定是对广告的内涵的规定。与对应起来,《广告管理条例》是有关广告外延的规定。

从《广告法》的上述界定及其立法本意来看,该法所调整的广告是一种商业性广告,具有以下要件或者法律特征:

广告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

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

其内容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广告是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本质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和分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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