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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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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尼克博克的理论基于对产业结构与市场结构的分析,他将市场结构分为三大类:完全竞争市场;紧张型寡占市场;宽松型寡占市场。

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操纵市场价格,公司的最佳策略是依据市场信号来生产。因此某家企业的投资行为,一般不会影响其他竞争者的投资行为;

在一个紧张型寡占市场,每家公司都拥有相当程度的垄断力量。因而公司相互之间会倾向于共谋而非竞争;

而在一个宽松型寡占市场,各竞争者的战略性行为就会互相制衡或产生激烈的反应。

这种战略性行为的反应,又可分为三种类型。跟随领导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某一竞争者率先投资进入某区域,其余的投资者就会跟随而来;

交换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各竞争者会相互侵入对方市场或威胁对方的市场地位因而导致投资互动现象;

动态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市场均衡被打破,就会诱发一个动态的连锁反应,直到形成新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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