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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当竞争适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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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当竞争适用除外

由于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不仅会损害有关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妨碍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因此,许多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芡通过竞争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原则禁止。但对于确实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限制竞争行为,则通过法律或判例确定一些除外规定,以使在确保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不阻碍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一般地,以下几种行为可获豁免:[26]

为降低成本,改良品质或增进效率,而统一商品规格或型式者;

为提高技术,改良品质、降低成本或增进效率,而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市场者;

为确保或促进输出,而专就国外市场之竞争予以约定者;

为加强贸易效能,而就国外商品之输入采取共同行为者;

经济不景气,产商品市场价格低于平均生产成本,致该行业之事业,难以继续维持或生产过剩,为有计划适应需求而限制产销数量、设备或价格之共同行为者。

为增进中小企业之经营效率,或加强其竞争能力所为之共同行为者。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特定行为的豁免不是绝对的适用除外,因为这些行为本质上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行业协会获得个别的或集体的豁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质性条件,这从积极方面看,要求这些行为有利于克服当前的经济不景气状态,有利于促进整体经济和全体利益;从消极方面看,这些行为应当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同时,没有不当地损害一般消费者及有关事业者的利益的危险存在。总之,要求行为的结果应当以合适的状态与有关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相适应。二是程序性条件。各国竞争法一般都规定了申报、批准程序。行业协会申报时,必须提出行为的正当理由,行为的主旨、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行为的评估审查,并可视实际的市场背景对行业协会的申请行为附加条件,期限或其他限制等。主管机关另外应设置专簿予以登记,并刊载政府公报。

反不当竞争适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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