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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公平社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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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就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来说,反垄断法作为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也是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是一个在市场上优胜劣汰的机制,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生产效率低的企业、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将从市场上被淘汰掉,而高效率的企业、合理的生产程序和优质产品会被保留下来,其结果不仅优化配置了社会资源,而且由于企业的盈利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也是合理地分配了社会收入。特别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经营者不仅会在产品的质量、数量方面尽量满足市场的需要,在产品的规格、型号方面尽量满足消费者的选择,而且由于竞争的压力,他们不可能将产品的价格定得过高,这就使一些日常用品可以形成一个适当的价格水平。因为最公平的价格是市场竞争中的价格,作为消费者,我们没有理由害怕经营者之间打价格战。

“抄表工每天抄4次电表就可以领取10万年薪”的报道引起了人们对电力行业企业的普遍不满。实际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电力行业。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国家垄断行业和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垄断企业凭借市场势力剥削买方和消费者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如何打破这些行业的垄断以及在不能打破垄断的情况下如何对垄断者进行有效监管便成为我国对这些行业进行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挑战。因为垄断行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律制度在这些行业的改革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是,这些行业限制竞争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被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被交给行业监管机构。然而,即便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处理限制竞争的案件,它们查处案件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反垄断法,而不是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其他法律制度。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我国目前不同经济部门和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存在着显著差别,不同行业的职工收入存在着显著差别。然而,这不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而是部门垄断和部门间劳动力配置不均的结果。如果我国各行业各部门真正能够贯彻执行国务院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真正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邮政、民航、金融、保险、石油等由个别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行业,那么在一个部门利润率过高的情况下,由于高利润率可以说明这个市场的供给不足,这就可以引导新的企业进入市场。因此,在打破垄断的情况下,各行业和各经济部门在利润率方面可以基本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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