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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与低价销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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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掌握区分正当价格竞争或基于正当理由降价销售与不正当低价销售的界限。区分二者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有无排挤竞争对手之目的。如前所述,如果经营者不将压价销售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而是在采用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等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确定较低的市场价格或适时地降价销售,以让利顾客的方法开拓市场,属于正当的价格竞争。同时,经营者为解决自身的某种困难,有正当理由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同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作了明确的除外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法律也不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产品。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几项并未穷尽非不正当低价销售的各种情况,除此以外的其他低价销售情况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行为是否排挤竞争对手为依据进行认定,不能理解为除上述几种情形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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