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发展史对我国借鉴意义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胡远希”负责编辑,主要解答1、重视《指南》在反垄断法完善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其法律文本所能够提供的立法资源空间是非常有限的,不可能涉及到反垄断法细节的方方面面;立法者往往只对有关反垄断法......本文有106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其法律文本所能够提供的立法资源空间是非常有限的,不可能涉及到反垄断法细节的方方面面;立法者往往只对有关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如规制对象、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是反垄断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多技术性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否则可能导致执法无法实施。这个就在反垄断立法与实施之间产生了不对称矛盾,而美国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则主要采取了《指南》这种形式来加以解决的。美国从20世界60年代开始相对比较频繁的通过指南的形式来对反托拉斯法相关问题作进一步具体化规定,其中有关企业合并的比较多。除了1968年颁布企业合并指南外,在里根政府时期就连续颁布了两个有关企业合并指南,90年代则又颁布法了两个指南。通过这些指南,美国不仅进一步把反托拉斯法具体化,而且很好的将美国的产业政策融入到了竞争执法过程中。这样不仅有效的解决了产业与竞争政策之间存在的临时性冲突,而且也克服了法律稳定性与时代性的问题。因此,20是巨额90年代以后,美国先后通过指南这种形式颁布了很多规定,如我们后面即将提到的1995年国际经营反托拉斯执行指南、2000年竞争者之间合谋的反托拉斯指南等。这点对于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反垄断法一旦出台后就不可能随便修改,而很多问题必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除了有权机关解释以后,相关指南也是有效方法之一。
2、完善有关政府行为的反垄断立法。
在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有关行政性垄断是否有必要纳入反垄断立法中以及如何在反垄断法中规定行政性垄断这个问题,还存在很大争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借鉴一下美国相关方面作法。美国虽然曾经通过判例对国家主权行为作出豁免,但是美国后来又通过判例来对有关政府行为豁免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在里根政府时期,美国直接出台了《地方政府反托拉斯法》来明确对有关政府行为特别是州行为在反垄断法方面作出规定。美国是个行政控权比较严格的国家,即使这样,美国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还是无法避免的对行政垄断做出了规定。这个表明,行政性垄断不是反垄断法可以涉及的领域,而是反垄断法必然要涉及得到的领域。所以,我国行政性也是必然要难如反垄断法规制的。至于如何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原则性规定也可以;但是美国有关地方反托拉斯法的模式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甚至可以专门对行政性垄断立法作出规定,这种观点在我国立法过程中也是有人认可的。
3、强化经济效率在反垄断法目标中地位。
有关反垄断法的目标,世界各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还存在不同看法。总体而言,反垄断法的目标主要包含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效率最大化、保护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美国由于其在立法的时候并未明确指出立法的目的,因此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争论,这个也曾经导致执法出现很多问题。里根时代的反垄断执法宗旨非常鲜明,即关注经济效率最大化。这个促进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为美国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里根政府以效率为核心导向的反垄断执法对于我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仍然是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只有经济水平上去了,人们群众才可能真正意义上得到实惠。发展经济总体上有两种方式,即粗放型与集约型。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是由于人口基数本身有近13亿,这些资源平均到具体人口上则也是非常少的。因此,粗放型的模式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况且伴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短期见效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被各国所抛弃,代替的是集约型经济。既然以集约型作为我们发展经济导向,那么关注经济效率问题必然是反垄断法重要内容。但是反垄断法如何关注经济效率问题是个比较难以处理的问题,这个实质上涉及到反垄断目标冲突问题,如市场竞争与经济效率的冲突。对于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在现阶段我们适应以效率为准,这样符合我国具体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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