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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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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是指商业企业根据自身的现状,经营商品的种类,商品的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通过给予奖励、刺激和诱导消费者参与购买的商品的活动。

法律咨询: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危害性

律师解答: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销售经营主体为了促销目的,运用远离于常规的彩票式高额奖金或奖品,鼓动和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占有市场的行为。所谓有奖销售,一般包括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两种形式: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对所有购买该商品和服务的人都给予奖励,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则指经营者以抽签或者其他带有偶然性的方式确定购买者是否中奖,对中奖的才赠予奖品。

在商品的销售活动中,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人们的购买欲望,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经济利益。但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往往会影响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而且,由于有奖销售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型商业企业推出规模更大、金额更高的有奖销售,这就会引起增加成本、提高销售价格等后果,使本来的质量、价格和服务的正常竞争受到扭曲,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中小商业因资金不足而无力设奖,造成顾客流失,给中小企业的销售活动带来冲击,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其不正当性正是体现于此。实践中应注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分析了有奖销售的利与弊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立法有关规定作出的,对有奖销售没有采取一概否定或者一概肯定的作法,而是在允许的情况下又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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