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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垄断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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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竞争的对立物,竞争促进进步,垄断保护落后。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垄断都是应当反对和打破的。然而,在经济转型期,不同类型的垄断,反对和打破的时机、方法和手段又应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对垄断行业进行分类改革。

就由于竞争而形成的经济垄断而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需要打破的,而打破经济垄断的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制定反垄断法。即通过反垄断法对市场结构加以限制,规定一个企业的某种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以保护市场的充分竞争。

就由于政府通过行政力量而形成的行政垄断来说,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所有制垄断,而这些垄断又往往和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总的来说,这些垄断都是应当加以反对和打破的,但打破这种垄断则有一个时机选择问题,这大概也是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认为,这类垄断应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的需要逐步加以打破。

就由于企业和产品的生产技术特点决定的自然垄断来说,情况就更加复杂了。自然垄断行业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建设和产品的生产需要花费巨额资金建设一个庞大的有形的网络,一般情况下,这种有形网络是不应重复建设的,否则,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这些企业的产品一般都是不能存储的,只能边生产边消费。按照上述生产技术特点,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大致有电力、电信、铁路、天然气、自来水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这些行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都是自然垄断的。如铁路,只有铁路运输才属于自然垄断,与其相关的机车制造等则不属于自然垄断的内容;再如电力,只有电网才属于自然垄断,与其相关的发电等则不属于自然垄断的内容;等等。总之,只有与网络直接相关的环节,才属于自然垄断的内容。换句话说,自然垄断实际上就是网络垄断。既然自然垄断行业的网络是不宜重复建设的,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就必然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自然垄断是不能随意打破的。或者说,是不能通过一般的竞争的办法去打破的。否则,就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浪费。很难设想,我们能够允许在很近的距离内,由多家投资主体建立多条平行的铁路去进行竞争。特别是在我们国家,自然垄断都是国家垄断的,人为地去把某些自然垄断企业拆分掉,从而造成他们之间的竞争,效果肯定是不好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说已经有了很深刻的教训。

毫无疑问,凡是垄断,不管它的类型和形成的原因如何,其后果都是相同的,那就是阻碍进步,保护落后,侵犯消费者权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垄断都是应当坚决反对和打破的。然而,反对和打破垄断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如果付出的成本比打破垄断取得的收益还要大,这种垄断就不能轻易打破。上述自然垄断在一定情况下就是如此。反对和打破垄断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竞争。这大概就是制定反垄断法要达到的根本目的。

解决垄断问题和消除垄断产生的弊端有两种方法,一是引进竞争机制,二是加强政府微观规制。凡是能够通过引进竞争机制解决的垄断问题,就应当坚决地引进竞争机制,凡是不能通过竞争手段解决的垄断问题,必须通过政府的微观规制加以解决。如政府可以对这些行业的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价格等做出严格规定,并加强日常监管。凡有违反,就要坚决予以查处。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决不能站在垄断行业的立场上对付消费者,而应当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这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同时,政府也决不能因为某些监管不力而出现了问题,就把它们拆分掉,采取竞争的办法去解决自然垄断问题。实践证明,这是无法达到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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