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混同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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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理上的类型划分标准看,(1]市场混同行为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类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即通过捏造并不存在的虚假事实、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手段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市场混同,欺骗性交易行为还包括虚假的质量标识、欺骗性的价格标识、虚假广告宣传等。不过,市场混同行为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的虚假广告宣传等其他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其要旨就在于是否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市场混同行为是通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其结果必然是混淆自己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界限,冒充他人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购买者误认误购,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其他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如虚假宣传行为,尽管仍然属于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通常不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不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
由此,可以归纳出市场混同行为的法律特征:
1.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混同行为的实施者、被混同的经营者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市场混同行为的实施者,简称混同行为人,是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假冒、仿冒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识的人。被混同的经营者,简称被混同人,是其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被他人假冒或仿冒的人。购买者是指假冒、仿冒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包括消费者和用户。在实践中,购买者既包括在具体混同行为过程中已经购买假冒、仿冒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的人,也包括可能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不特定的人。
2.被混同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这里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加以区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外在形式和表象。其范围相当广泛,依据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企业的名称和姓名等。
3.行为的目的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混同,行为的后果是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市场混同。从行为目的来看,市场混同行为的实施者之所以煞费苦心地假冒或者仿冒他人的商业标识,就是为了鱼目混珠,使购买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行为的结果来看,市场混同行为客观上在市场上造成了商品之间或服务之间的混同,或者可能造成商品之间或服务之间的混同。换言之,不必要求实际发生了混同.因为混同的可能性足以成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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