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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垄断行业改革需要法律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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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垄断行业改革需要法律制度支持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将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领域,需要调整许多利益关系,因此,为了保证垄断行业改革的有效性,应该采取先立法、后改革的原则。经济发达国家在垄断行业改革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国会在1986年1月首先通过《国有铁路改革法》,然后在1987年4月将国有铁路分割改组为7个客、货运股份公司。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垄断行业进行的重大改革,更清楚地体现了以立法为先导的原则,针对电信、煤气、自来水、电力和铁路等垄断行业的特点分别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对各行业改革的重要问题作了规定,从而使改革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1]但从中国的改革开放实践看,似乎有一种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经过一段时期的改革,根据在改革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再制定相应的法律。这种立法思路虽然有针对性较强的特点,却是以巨大的改革成本为代价的。由于缺乏改革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必然会产生不少混乱现象,同时也给投机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例如,中国电信行业的无线寻呼领域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改革,有线通信领域在90年代初就实施相当力度的改革,可是至今尚未颁布一部《电信法》,在2000年9月才颁布了一个《电信条例》。因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但存在一些无序竞争现象。这些都与电信行业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有关。中国铁路运输行业目前还是以199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为基本法律,该法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尤其不能适应铁路运输行业改革的需要。在中国电力行业,1996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中国垄断行业中一部相对较新的法律,但该法规定的不少内容也已不适应当前电力行业的实际,更不适应深化电力行业改革的需要。 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对深化中国垄断行业改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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