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与《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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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要看腾讯公司是否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根据我所掌握到的信息,腾讯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7%,而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腾讯公司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次,它让用户使用QQ软件,但是加上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能使用360软件”。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同样有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因此,我认为,腾讯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360公司的正当经营权。
其实,《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差不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起施行的,而《反垄断法》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没进行修,它们在这部分内容的规定上有重合的部分。在具体的适用上,《反垄断法》的规定会更准确一些,更有针对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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