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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主体创造性的发展以求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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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世界里,人既是创作者,又是剧中人。现代法律精神始终应当唱响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主旋律。反垄断法豁免对于新经济背景下把知识作为市场经济生活中市场竞争参与者的特殊保护对象,事实上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能动性的自由发挥。对专利权、著作权等智慧产业的保护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拥有一项专利,就拥有一个市场”。正是由于物质产品存在排他性和生命周期长等特征,垄断在工业经济时代才是低效率的。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智力产品具有公共属性,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搭便车”行为,知识一旦被创新者创造出来,其他人无须付费就能受益,这就导致人人都想获益而不愿支付成本,从而造成对创新者创新积极性的破坏。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的创新活动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护创新的积极性持续不断。这样,智力产品的创造者就有可能通过垄断获取超过智力产品自身价值的高额收入。当然,对智力产品创新的保护必然带来垄断。造成知识产品普遍的垄断高价,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知识、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利用是相悖的。但是,由于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都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智力产品的生命周期呈现越来越短的趋势,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大大加快,没有哪一个企业能长久地拥有一项垄断技术,而只有竞相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创造,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这就使暂时的垄断取代了长期的垄断。所以,对智力产品创新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当保护期满后,该创新就被允许无偿使用。创新利润也就相应消失。由此,创新者能动性再发挥,使创新不断,从长远看也是对社会福利的一种促进。

从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来看,它们往往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所以有必要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以保护自身的优势。同时,由于大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大量的技术人才,所以也有能力进行技术创新。据统计,在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技术创新均源于垄断性大企业。就全社会而言,由于技术优势和产品差异的存在,会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更多的利润,生产者为了追求垄断地位,就会努力进行技术创新,加强管理。企业在追求生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也会改进技术,使生产效率提高。每个生产者尤其是大企业都努力开发和研制新产品,创造有差别化的产品,如全新产品、改进产品、换代产品等,最终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正如列宁所说:“竞争变为垄断,结果,生产的社会化有了巨大的进展,特别具有技术发明和改良的过程,也社会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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