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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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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不同

法律属性不同:

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经济行政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知识产权法。

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进行合法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竞争,保证经营者自愿参预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实现合法竞争的前提和保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优势,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部分中小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去谋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

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手段不同:

反垄断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为,是由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机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通过行政命令、发布禁令、许可、行政罚款或者损害赔偿等方式,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干预和管理,有时也可采用司法的方式。

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民事行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解决。

国家在调整相关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行使公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服从地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预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同:

反垄断法一般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它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法定垄断,但并不排除滥用知识产权可以构成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应该加以禁止。此外,有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作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制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既是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主要法的“兜底法”,也是大多数国家保护商号、商誉、商品名称、商品装璜、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视为是规范市场秩序的行政法,特别是包括有调整部分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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