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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相关事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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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相关事宜咨询

网友提问:

我们公司是05年6月1日 在海淀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而我们05年的10月份左右通过制作网站的公司 在网上开通了自己的网站 网站首页第一项就是介绍我们是一家坐落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薪技术企业 但是07年高新证书没有年审 也不想继续做高薪技术企业这一块了 所以从07年6月以后我们就不是高薪技术企业了 但是海淀科技园还在要求我们报高薪技术统计一直到今天

由于海淀房价过高 我们在2010年的5月末办迁到了 昌平区小汤山的一个公寓里办公 除了税务以外的所有手续都迁到了昌平区 而网站由于我们平时疏于管理 内容从来没有改变过 包括网站首页的简介,地址,电话 而就是因为这个给我们公司 带来了麻烦

2011年的企业执照年检的时候 工商调查我们企业网站 说我们从07年就不是高薪技术企业了 但是还在网上这么写 说我们虚假宣传 还取证 签字 说要罚款 昨天去的时候跟我们说 我们不是主观故意的 最低限度罚5万 对于我们这样三个人的小公司 5万也确实是太多了 也跟工商办事人员说了说 他们让公司法人 写个情况说明 交给他们 他们再跟领导开会商量 商量 现在这个问题就是 我们应该怎么办 首先 我们公司没有及时修改网站 是我们的不对 但是5万 就太多了 所以我们想咨询一下 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下就罚这么多 我们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是申请复议 还是法院起诉 我们对这方面的知识 实在是太少了 希望您能帮忙看一下 指点一下 万分感谢!!

律师回答:

还是建议您当面跟律师说一下案情。

相关法律常识:

不正当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要件。

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2)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a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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