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宣传广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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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宣传广告的认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咨询:关于虚假宣传广告的认定
请问虚假宣传广告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虚假宣传广告必须有表示商品性质的广告说明,广告说明必须与商品的实际状况不符,并且必须可以举证,虚假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出现的,广告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性质的商业工具。我国的广告法规范的是商业广告,按照《广告法》第二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广告中可以用文字来说明商品的有关情况,也可以用图画或其他形式来表示,各种形式的广告说明实际上表明的是经营者的一种主张,它是向消费者介绍可以检验的商品的信息,通过检验的信息的正确性与否决定广告的合法性,一些通过夸张的手法使消费者只产生正面的印象,而反面含义被掩盖的广告就有虚假广告的嫌疑。例如,有的广告词把某种产品说成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惟一最佳商品,这属于独占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七第第3款规定的“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严格要求,广告说明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白,广告说明应当于商品或服务的相一致,虚假广告的判定标准之一就是看两者是否一致,如果经验证明广告说明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就可以将该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例如,在发布商品广告中,声称“本商场所有某某类商品XX元起价”。但是如果消费者实际去购买商品时,被告知这样的商品已经售完,广告说明与商品实际不符合的情形有:广告说明中的商品实际不能出售。广告说明中的商品仅仅限于少数几件,即限量供应而未言明。有一定的销售期限而未言明,例如,早9点至9点半销售。
证明广告说明与事实不符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有些广告有明显的不实或违法之处。例如,广告词带有“最好”“最佳”等字样,而有些广告说明则不能通过直观判定出来。例如,怀疑广告说明的内容会有不的表示功效的保证,这种保证是否科学,则需要经过鉴定,在一般情况下应由请求停止侵害或损害赔偿的起诉人举证,当然,也有些广告说明的真实性,以上述方式仍无法判明或者对广告涉及的技术不了解,消费者可以认定上虚假广告的请求,或损害赔偿的请求,在抗辩过程中由经营者提出反证。
根据上述要件认定被诉广告为虚假广告后,并不要求弄清该广告是否实际上诈欺消费者,即便该广告没有实际诈欺消费者,也可以评定为虚假广告。例如虚假广告仅引诱消费者或消费者的选择自由,而实际消费者并未上当受骗,那么该欺诈广告也得禁止。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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