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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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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 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 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 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 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 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 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 T的行为是反竞争 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 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 T垄断,可以说 AT 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 T是 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 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 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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