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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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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法定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虽然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有不同的观点,但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同时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以及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从知识产权的内容来看,其中的人身权在竞争法上一般不发生问题,因此本文的讨论只限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垄断,知识产权人因此而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首先,知识产权人取得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利润。知识产权人所据有的智力成果一般是他人所未曾知道的,这使得知识产权人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转化为经济利益便成为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润。其次,知识产权的垄断具有合法性。知识产权是法律设定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体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功能是将智力成果的垄断性授予知识产权人,赋予知识产权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排除他人使用该智力成果的权利。法律对知识产权垄断地位的维护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法律直接赋予权利人反不正当竞争权。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使得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性区别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后者是通过竞争,在竞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一种客观经济现象;而前者是对一种成果的法律确认,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是可以通过垄断后的再竞争来打破的,而知识产权这种垄断一旦形成,在法定期间内便排除了瓦解的可能性。再次,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知识产权人之外的使用人必须支付一定费用来确定自己所使用的智力成果是否会侵权,即使该智力成果是通过自身的研究获得的。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2)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具有促进竞争的一面,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的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力,造成进入壁垒,从而为权利人带来垄断利润,受知识产权带来垄断利润的引诱,人们产生了为拥有垄断权力而竞争的激励,不过这种竞争只能是在不与在先存在的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知识产权毕竟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不能违背私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人在获得巨大垄断利润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私法关系其他主体的权益。不尊重知识产权与不尊重其他主体的权益同样是对法律的违背。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更应当限制处于优势地位的知识产权人所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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