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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之垄断协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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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知名的燃机设备厂家从10年前已经开始在欧美国家与电厂签订垄断协议,协议中规定燃机用户在多年内只能使用他们提供的备件并且由他们的供应商进行部件修复,否则他们就会在设备售后维修上进行刁难。许多国外的跨国企业近年来转向服务追求利润,但是由于设备生产厂家对于服务一向是“外行”,在国外这种企业转型困难重重,也被反垄断法束缚了手脚。但是后来经过竞争对手诉讼于法院,美国和欧洲都有判决认定此类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燃机设备厂家被迫从与电厂的协议中删除了有关条款。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机电设备制造企业通过与生产厂家签订长期售后维修服务协议,垄断机电产品的维修服务,导致专门从事机电产品维修服务的专业公司失去服务市场,这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签订垄断协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IT企业最常见的垄断协议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与电脑硬件生产企业签订协议绑定销售。如大的杀毒软件企业和品牌电脑商签订杀毒软件绑定销售协议,导致小的杀毒软件生产企业杀毒软件卖不出去。这就是固定服务的垄断协议。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了独占市场,相互联合达成私下协议,或者协同进行服务价格垄断经营行为,这既妨碍了公平竞争,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协会以行业自律方式,统一信息服务的内容、形式、价格等,这是行业协会形式的垄断协议。当然,垄断协议经营行为随着竞争复杂化而多样化。

由于垄断经营行为多数涉及的都是有一定市场规模的大型企业,或者区域内的公用企业,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很难取得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价格垄断的证据,这就需要借助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反垄断调查制度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反垄断执法属于以行政执法为主,司法救济为辅的执法程序。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垄断经营行为存在,否则相关企业很难直接到法院诉讼维权。

当然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主动执法,需要有一定发起程序,那就是公民、企业对垄断经营行为的举报。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只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公民、企业的书面举报材料就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否则就是违法。“三法司会审”的反垄断执法制度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垄断协议、市场垄断、行政垄断等具体调查执法权限在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执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协调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的执法。最终还是“三部委”联合执法的问题,反垄断执法问题是“三法司”会审。这和中国法制历史上“三法司会审”不谋而合。这种商务部协调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分工协作制度有利于实施重大复杂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处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相互监督和制约是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定比较全面,基本上可以满足现行反垄断执法的需要。同时,中国的《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借鉴和吸收了世界上优秀的反垄断成果,并不弱于其它国家。但是具体效果要靠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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