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反不正当竞争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强”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3年4月25日,法院说:你的厂名作我的商标,你的商标作我的厂名,“交叉重合”使用著名企业的商标、字号是属于明显的恶意犯法行为!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缝纫机产业开始历史性的第......本文有255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2003年4月25日,法院说:你的厂名作我的商标,你的商标作我的厂名,“交叉重合”使用著名企业的商标、字号是属于明显的恶意犯法行为!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缝纫机产业开始历史性的第二次大转移,无论是日本的著名缝纫机厂商还是德国、意大利的老牌缝纫机企业,都纷纷到中国投资建厂扩展业务,这标志着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缝制设备的生产销售中心。与此同时,国内缝纫机行业中一场“商业战争”硝烟正浓……
商标厂名“交叉重合”,消费者以为两家厂是一家、两种产品一个是内销一个是外销
如今生产“海菱”牌缝纫机的“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将生产“惠工”牌缝纫机的“上海海菱缝纫机公司”告上法庭。这歧异诉讼标的500万元“绕口令”似的反不正当竞争案颇具21世纪传奇色彩,在国内企业界、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
因本案“绕口令”绕得厉害,读者请记住“关键词”:原告是“惠工厂”的“海菱牌”,被告是“海菱公司”的“惠工牌”。
创建于1992年的“惠工厂”是国内缝纫机同行中的佼佼者,2001年销售产值2亿元,实现利润2100万元。
奇怪!从2000年5月起,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云南和重庆等地出现了一种“惠工”牌工业缝纫机。该缝纫机外包装及宣传资料上赫赫然印着“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造”,产品的宣传资料内容及说明书也与“惠工厂”几乎一致,而其价格则比惠工三厂低廉。
面对市场上“惠工厂”生产的“海菱牌”和“海菱公司”生产的“惠工牌”两种相似产品,消费者看花了眼。有销售员介绍:“惠工厂”的“海菱牌”是内销产品,“海菱公司”的“惠工牌”是外销产品,“海菱”和“惠工”是一家!
有的用户购买了“惠工牌”缝纫机后发现质量问题就向“惠工厂”投诉要求维修。惠工厂在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叫苦不迭,纷纷来电、来函要求“惠工厂”出面解释予以澄清。
经过调查发现,以经营工业用缝纫设备为主的浙江省东阳市华联衣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凌木。张凌木1994年就与“惠工厂”有业务往来,其曾向“惠工厂”购买过缝纫机10台。1998年,华联衣车公司申请“惠工”商标,1999年12月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缝纫机、烫衣机、工业缝纫机……”2000年4月,张凌木在上海闸北区注册成立了“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张凌木。张凌木将华联衣车公司的“惠工”商标许可海菱公司使用。
2000年9月26日,“海菱牌”缝纫机的经销商浙江义乌某公司致函“惠工厂”,反映有客户要求购买“上海海菱公司”生产的“惠工”牌工业缝纫机,与“惠工厂”生产的“海菱牌”混淆,影响了其销售额。
2000年12月18日,“海菱牌”的经销商江苏常州某缝纫制设备公司致函“惠工厂”,称常州地区市场上出现了“海菱”公司生产的“惠工牌”缝纫机,其型号、式样与“惠工厂”产品相同,扰乱了市场。
2001年3月15日,浙江义乌某缝制熨烫设备公司致函惠工厂:由于“海菱公司”生产的“惠工牌”缝纫机质量很差,导致客户真伪难辨,不敢购买带“海菱”字样的缝纫机。
2001年5月20日,云南昆明某缝制设备公司致函“惠工厂”,称云南市场出现“惠工牌”缝纫机,与“惠工厂”产品混淆,损害了销售商和用户的利益。
无论是从客户口中还是销售员的
汇报中得知,有一种“惠工牌”缝纫机型号、外包装或商品的名称都与“海菱牌”缝纫机很相似,且“惠工牌”产品的推销员宣称该产品为“海菱牌”缝纫机的外销产品,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纷纷购买,使用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即找到“惠工厂”要求退货,极大地影响了“惠工厂”和“海菱牌”的声誉及正常销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出台的《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据此,“惠工厂”向上海市工商局投诉,要求制止“海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惠工厂”的王总经理曾多次至市、区工商局反映情况,工商局同志表示同情。
2001年7月1日,“海菱公司”张凌木致函工商局要求“依法保护”其公司:当初我是用“上海”的“海”字和我名字“凌木”的“凌”字组合取名为“海凌”公司。但是,当我去取执照时,不知为何“海凌”却改成了“海菱”。另外,我于1998年7月依法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惠工”牌商标。我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就是这样一张合法登记取得的工商执照,不幸却给我带来了噩运。
2001年4月,上海闸北区工商分局突然通知彭浦工商所对我公司不予年检,理由是我名称中的“海菱”两字与沪上一同行业的商标相同。我本着和为贵的目的同意更名,同时提出我公司一年来已投入15余万元的广告费用和库存300万元产品的处理办法,“惠工厂”同意补偿我公司的损失。但事后对方一拖再拖,一直不肯签订协议。
2001年5月29日,闸北区工商分局个体科长表态,这起纠纷责任完全不在我公司,他们会妥善解决的,并提出在“海菱”两字中更改一字即可。可是到了6月4日,我再去该局时,黄科长明确要求我必须“两字”都改,至于库存及其他经济损失他们一概不管,且明确告知这是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的决定。最后还强调,如不尽快变更企业名称,工商局将吊销我公司营业执照。
怎么还会有这么不讲道理、不依法办事、不尊重事实的事情在我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情况下,只好求助于上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依法保护我这个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要由于是外地企业就可任意遭受本地企业的歧视和压迫。
此后,经上海市、区工商局反复研究后正式答复“惠工厂”:该案在工商局无法解决。因为,虽有国家工商局出台的《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此《意见》却很笼统,具体执行中无法与国家其他法律相抵抗。只有去找法院,也许法院会有办法解决。
法院立案,法官去浙江保全证据、财产时扑了个空。
2001年11月初,“惠工厂”请专打不正当竞争官司的朱妙春律师代理,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起诉。
2001年11月26日,“公证员”去上海长治路取证,购买了一台GC6-28缝纫机,价格1600元。销售员积极向公证人员推荐产品,并称“惠工”、“海菱”都是一家厂生产的。在销售柜台上还陈列着惠工GC6-28、惠工GC15-1两种产品。
2001年12月4日,朱妙春律师前往浙江义乌,找到东阳华联衣车有限公司。该公司底楼展厅内陈列着数种缝纫机,彩色宣传资料背面销售地址为“上海虹口区塘沽路东泰大厦”。销售员殷勤介绍,一番讨价还价后,朱律师购买了惠工GC6-28和惠工GC0318型缝纫机各一台,对方开具发票。随后,销售员陪同朱律师
去仓库提货,仓库内垛满了各种“惠工牌”缝纫机,共有数百台,机器外包装上印有“上海海菱公司”字样。
朱律师又到上海塘沽路东泰大厦查访。在15楼,门口放着“海菱公司”的铜牌,墙上贴着“海菱公司”和“惠工牌”缝纫机的彩色广告,屋内陈列着数台机器,旁边放着各种型号缝纫机的彩色宣传资料。
2001年12月1日,“惠工厂”以恶意交叉使用著名企业商标、字号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海菱公司”等企业告进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要求张凌木撤消企业字号“海菱”,撤消商标“惠工”,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登报道歉,赔款500万元。
2001年12月26日,上海二中院法官前往东阳进行财产、证据保全。法官进入东阳华联华衣公司,告知身份来意,东阳华衣公司乱作一团,无一人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推说老板不在。法官等了近1个小时,对方的律师来了,律师表示无能为力。因为对方不肯在扣押单上签字,无法进行证据保全,也没有去仓库清点存货。接着,法官便去银行,冻结了华联衣车公司11万元资金。上海方面,法官对东泰大厦销售点进行保全,未扣押机器,只是查封了若干广告资料。
2002年1月24日,张凌木给朱律师来电:希望谈判。张凌木表示“海菱”字号可改,但不愿意放弃“惠工”商标。“惠工厂”王厂长表示:被告的字号、商标全部得改掉,还必须赔款,三条缺一不可。
国家商总局商评委受理了撤消“惠工”商标的申请
2002年1月31日,律师将撤消“惠工”的商标申请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商标注册人华衣公司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惠工”注册为商标,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华衣公司曾于1994年3月向申请人购买过缝纫机产品,多次与申请人发生过经济往来,因此对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是明知的。“惠工”商标不仅属于恶意抢注,而且还存在严重的恶意使用情况,给缝纫机市场上造成了混淆,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华衣公司不仅恶意抢注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而且华衣公司和海菱公司产品的若干系列型号也与申请人的完全相同,其产品外观线条、颜色、产品上标注的字样等也与申请人的产品极其相似,其散发的产品彩色宣传资料的版面设计、中英文字内容、图示、技术参数表等几乎与申请人的产品宣传资料完全相同。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受理了撤消“惠工”的商标申请
2003年3月9日,东阳市华联华衣公司答辩:我公司历年来被市政府评为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纳税大户和质量信得过单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88万元发展到现在的500万元。公司法定人张凌木被推选为东阳市第十届政协常委,并担任市工商联副会长等职务。我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经我公司长期使用的“惠工”商标,符合《商标法》中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并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符合商标审查规则的要求,申请程序上也符合商标法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该商标是我公司精心设计和策划的,并已长期使用和宣传,根本不存在对申请人企业字号的抄袭、模仿的主观故意。亦非属不正当竞争。我公司认为,对该被争议商标所提出的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撤消理由不成立。我们将不懈努力奋斗,力争以高品质的产品和信誉争创省内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并争创世界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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